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10470号之二
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809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路**恒森时代居住小区********(中曹司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142831627。
被告: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3964474T。
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与被告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远大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大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38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4元、财产保全费1580元,由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