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81执4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明。
被执行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典维。
被执行人黔西润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
本院在执行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黔西润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581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黔西润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申请执行费共计171435元。其后申请执行人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期间因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