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桂09民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西路9号办公综合楼。统一信用代码:91450000735170588X。
诉讼代表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36号21楼2105号。统一信用代码:9151000079396447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流望江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金旺旺商贸城B3区6号楼商铺。统一信用代码:91450981315996981M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电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新源公司)、原审被告北流望江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流望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2020)桂0981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电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81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判决驳回四川新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广西电建公司的反诉请求。2.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鉴定人出庭费用皆由四川新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四川新源公司要求支付25份工程联系单中的工程款9975741.51元工程款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四川新源公司所提交的道路部分、风机基础部分、升压站部分、集成电路部分共25份工程联系单,其中的内容均为广西电建公司向北流望江公司(以下简称业主)所作的签证,与四川新源公司没有任何关联,且其中的GXDJ-CNDL-043、GXDJ-CyDL-044两份联系单并没有业主和监理的任何签字盖章,不予确认。至今为止,广西电建公司没有收到四川新源公司的任何工程签证、增加合同价款的报告。即使四川新源公司能提供其施工的签证,根据广西电建公司和四川新源公司签订的合同第2.1条款“合同计价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任何因素调整综合单价”,第2.2条款“除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本合同价款中已经包含乙方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并修补缺陷所需的与本标段施工有关的全部费用”,第2.3条款“在订立本合同之前,乙方已经通过自己收集、现场考察、甲方提供等方式取得对本承包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偶发事件和其他情况的所有资料并对资料感到满意,能够影响本合同价款的各种因素乙方已经在本合同价款中予以了充分考虑”,第7.10条款“以上结算原则须得到业主方审核确认,业主方不认可的工程量及费用甲方不予认可”以及第10.2条款“如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新增项目工程,乙方必须按甲方下达的书面“施工任务单”施工,增加部分的工程计价原则同行按合同第2.1条和2.2条之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28日内不向甲方提出增加合同价款的报告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的约定,合同对工程联系单结算不予认可,且也已经过了28天的追索日期,丧失了对增加合同价款的请求权。2.一审判决计算变更工程款的方式存在明显错误。首先,判决书第26页查明“北流望江公司与广西电建签订的《竣工结算书》中,虽没有GXDJ-CNDL-043、GXDJ-CNDL-044该两份《工程联系单》,但该两份《工程联系单》的结算金额与原告提交的《工程联系单》一致;GXDJ-SYZ-048的《工程联系单》虽内容不一致但结算的变更内容及金额与原告提交的《工程联系单》一致”是错误的,四川新源公司提交的GXDJ-CNDL-043、GXDJ-CNDL-044两份《工程联系单》中的金额(83059.5元和473687元)与结算金额(92196.05元和52577.37元)是不一致的,且GXDJ-SYZ-048的《工程联系单》内容都不一致,即使金额一致那也不是施工工程的内容,不能混同。其次,判决书第26页查明,用北流望江公司(以下简称业主)与上诉人的结算金额55736885元减去被上诉人认可的除25份《工程联系单》外的结算款49136886元,得出的6599999元是除GXDJ-SYZ-037《工程联系单》外的24份《工程联系单》的变更工程款没有任何依据和逻辑,这两个结算款金额(55736885元和49136886元)出现在业主与广西电建公司结算谈判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所包含的工程款和扣款不同,扣减之后的数字没有意义。最后,判决书第28和29页计算变更工程款的方式更是毫无逻辑与依据,在广西电建公司提交的补充证据《竣工结算书》第70-72页已经明确上诉人与业主结算中变更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是5484792元,判决却能计算出广西电建公司与四川新源公司结算变更的最终金额是6401999.03元,远超于广西电建公司与业主的结算是无厘头的,单方面的扩大了广西电建公司的损失,侵害了广西电建公司的权益。3.广西电建公司要求四川新源公司返还超付的工程款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合同第12.10条款和13.1条款已经约定四川新源公司不得分包或转包,如发现则按已完成工程量的60%给予结算,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已经有生效文书证明了四川新源公司的违法分包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广西电建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追索超付工程款是合理的。一审判决认定第13.1条款为违约金条款,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但又认为广西电建公司尚欠四川新源公司工程款,不予支持广西电建公司的请求是有矛盾之处,广西电建公司依据第13.1条款提诉请,不管是否广西电建公司存在欠付工程款的行为,四川新源公司都应当返还已经支付的超付部分。一审判决在没有查清事实(四川新源公司并无自行施工的任何工程材料联系单)的基础上就判决广西电建公司支付变更工程款,又驳回广西电建公司的诉讼请求,进一步侵害了广西电建公司的合法权益。4.广西电建公司在第一次庭审过后就补充提交庭审中要求补交的证据:1.竣工结算书(广西电建公司与北流望江公司)2.中标通知书(广西电建公司与北流望江公司)3.投标技术文件、投标商务文件(广西电建公司和四川新源公司)4.中标通知书(广西电建公司和四川新源公司),我方提交的证据对案件的事实查明是有重要意义的,但在其后的几次庭审中并没有予以质证,且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完整的记录广西电建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详见判决书第8页),显然事实未能查明。
四川新源公司辩称,我方不认可广西电建公司的上诉,因为其没有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25份工程联系单做了实事求是的处理,判决是正确的,请求驳回广西电建公司的上诉。
北流望江公司述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其公司无关,其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四川新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广西电建公司支付广西北流大冲山二期风电场工程的未审核签证道路部分(即工程联系单编号为DXDJ-CNDL-042、043、044、024、036共五份工程联系单项下的)工程款1031057.71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广西电建公司支付广西北流大冲山二期风电场工程的未审核签证风机基础部分(即工程联系单编号为DXDJ-FJJC-001、017、025、026、027、028、029、030、031、032、035、037共十二份工程联系单项下的)工程款1784122.11元给原告;3.判令被告广西电建公司支付广西北流大冲山二期风电场工程的未审核签证升压站部分(即工程联系单编号为DXDJ-SYZ-004、045、046、048、SYZ-037共五份工程联系单项下的)工程款1116815.80元给原告;4.判令被告广西电建公司支付广西北流大冲山二期风电场工程的未审核签证集电线路部分(即工程联系单编号为DXDJ-JDXL-046、033、SYZ-047共三份工程联系单项下的)工程款6043745.90元给原告;5.判令被告北流望江公司与被告广西电建公司连带支付上述四项合计工程款9975741.51元给原告;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广西电建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四川新源公司向反诉原告返还超付工程款17921968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反诉原告将诉讼请求1变更为:“判令反诉被告四川新源公司向反诉原告返还超付工程款1797196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北流望江公司作为发包人,广西电建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一式六份《总包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1、北流望江公司为实施广西北流大冲山二期风电场总承包项目,已接受广西电建公司对该项目采购施工总承包投标。2、签约合同价为30754万元。3、承包人总负责人***。4、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达到国家和现行电力行业工程DL/T5191-2004质量验收标准,满足《风力发电工程达标投产验收规程》NB/T31022-2012要求,符合《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5》。符合达标投产,质量优良,争创中国电力优质工程。5、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设备采购(明细见清单),竣工及缺陷修复。6、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承包人计划开始工程时间为2016年10月20日,实际开始工程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以实际完工为准。竣工时间为2017年10月30日前。8、合同价格(专用合同条款),(1)合同价格为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已经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3)签约合同价费用明细详见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已标价的价格清单;(4)道路工程除挡墙和护坡外采用单公里全费用单价、风机安装平台采用单台全费用单价;道路工程和风机安装平台的全费用单价均为固定价格,不因其工程量、土石比例、土石方运距、工期等变化而进行调整。风机与箱变基础内外接地采用单台全费用单价,基础内外接地经外部单位测试达到技术文件要求后方给予结算。在结算过程中,发包人报价中有不平衡报价问题,在维持总价不变的原则有权对其进行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5)风机基础和箱变基础工程量计算按照《2013年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执行;集电线路工程量计算按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单计价规范-输电规范-输电线路工程》DL/T5341-2011执行。(6)本工程施工蓝图出来之后,中标人应在两周之日根据蓝图工程量、签约合同等重新编制本工程价格表,并报甲方审核同意后,作为后续工程进度付款和工程结算依据。(7)本工程报价中的所有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简称EHS)的相关费用,必须用于EHS投入,并且根据实际用于EHS的投入按实结算,实际未投入的不予结算。(8)本工程合同价款(不含暂估价部分)的5%将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从合同工程进度款中预留考核,工程项目完工后应确认双方无遗留劳动安全纠纷,方可进行安全施工保证金财务结算。9、竣工结算。(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书。10、违约。承包人发生如下的违约情形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整改合格。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此外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给予经济处罚,处罚额度按损失额度的5%计算,累计处罚不得超过合同金额(扣除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及塔筒(架)设备费用的5%。其中包括未经法定许可就转让本合同或将本工程整体转包和分包出去;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承包人需要在5天内解决,如果5天内未能解决,则发包人有权口头通知承包人后,自行支付农民工费用,支付金额从工程款及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发生上述情况的,发包人有权解雇承包人。11、补充以下条款。经业主、涉及单位和监理确认的重大涉及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的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以实际为准,其综合单价确定方法如下:①投保报价中已有使用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②投标报价中有类似于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计算。③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设备安装工程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年版)、建筑工程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版)、以及相应配套费用定额进行组价后下降8%执行。其中该项目的材料价格按投标人的中标材料价格执行(属于新增材料的,由业主认质核价,确定相应的材料价格)。”
2017年1月23日,广西电建公司作为甲方,四川新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式四份《承包合同》【合同编号:GXPC-(BLFD)-2017-001)】,该合同主要约定:“一、鉴于甲方与北流望江公司(简称业主方)已经签订《总包合同》,甲方取得了包括本合同项下工程《承包合同》在内的施工承包权。二、工程概况及范围。工程名称为广西北流大冲山二期风电场施工,承包模式为包工包料包机械,承包工程范围:风电场道路工程、风机安装平台工程、风机及箱变基础工程、风机及箱变接地工程、风电场集电线路工程、升压站建筑安装工程等”。施工内容:以上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内容有(包括且不限于)为土石方开挖及回填;道路施工、道路排水施工、挡墙及护坡施工;风机、箱变基础和基础内外接地施工;风机安装平台施工,风电场集电线路基础、杆塔、接地、架线、电缆、光缆、附件等施工;升压站建筑土石方挖填、建构筑物、暖通、给排水、照明等;升压站设备、材料安装及实验、调试等;甲乙供设备材料(不包括风机、塔筒及消防设备)卸车、搬运、仓储保管;系统联调验收、可靠性试运行、并网验收、质量保证期内的服务、工程竣工验收和建设管理、施工临建、三通一平、临时用地及补偿等工程并确保通过验收,招标工程量清单遗漏但明显包含在本合同范围内的其他项目,及完成以上工作所需的施工安全、文明、质量等配套措施全部内容。但不含风机吊装工程、风机基础锚栓、消防工程。三、合同造价。2.1本合同价款暂定为5334.5555万元,(含税价),合同计价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任何因素调整综合单价。综合单价详见附件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费用表。(1)综合单价和合价的主要工作内容及费用包括如下(但不限于):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包括材料价差)、施工机械费、管理费、劳保基金、临时设施费、施工需要的水电费用、施工过程中的措施费(施工准备、施工、竣工和维护、保修而发生的各项应有费用、现场施工的临时道路)、利润、税金、停窝工损失费、冬雨季及夜间措施费、环境污染、甲乙供设备材料(不包括风机、塔筒及消防设备)卸车、搬运、仓储保管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政策性调整、物价变动、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各种证照手续费、现场设备材料的搬运,成品保护,消缺,预防一般自然灾害费,不可预见及各种风险费用等;现场所有物料(包括甲方供设备、材料)的保管、运输工作以及现场的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程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文明施工、材料运输、整理、码放及其它与工程有关的工作(包括日常施工区域清理及验收前清理)以及按施工图纸达到验评标准所做的全部工作内容等;工程资料费用;配合验收和质检站的抽查工作。承包人同时应满足省外企业进入广西自治区施工的各种要求。(2)承包人应在工程施工现场免费为业主准备1间供5人同时办公的临时办公室、一间会议室、两间宿舍,并配备完善的办公及生活设施(办公桌椅、网络、供暖设施等)。(3)临时设施和临时占地手续按照要求进行办理且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临时占地在施工结束后恢复原状(经地权所有人、所在村、乡验收合格,符合当地政府的验收标准)。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当地周围环境的保护,车辆行驶、设备存放不得随意超出道路范围而破坏当地草地、林木,如发生损坏当地农民利益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4)承包人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包括合法分包人、发包人)所需要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参照一般价格水平收取水费电费。承包人负责临时用水、用电的安全。除业主要求中明确指出的,承包人还应负责建设本项目永久用水、永久用电的相关设施。(5)施工期间由承包人负责场内外施工道路修建与维护,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如承包人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甲方有权选择其他承包人来完成,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6)本工程报价中的所有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简称EHS)的相关费用,必须全部用于EHS投入,并且根据实际用于EHS的投入按实结算,实际未投入的不予结算。(7)结算工程量根据会审后的施工图纸(包括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计算,现场签证必须得到监理及业主方的认可。(8)综合单价进度结算及最终结算计算方式为:综合单价×实际完成工程量。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计算方法:道路工程除挡墙和护坡外采用单公里全费用单价、风机安装平台采用单台全费用单价;道路工程和风机安装平台的全费用单价均为固定价格,不因其工程量、土石方运距、工期等变化而进行调整。风机基础和箱变基础内外接地采用单台全费用单价,基础内外接地经外部单位测试达到技术文件要求后方给予结算。风机基础和箱变基础工程量计算按照《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执行。集电线路工程量计算按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输电线路工程》DL/T5205-2011执行;变电站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输电线路工程》DL/T5341-2011执行。在结算过程中,甲方发现承包人的报价中有不平衡报价问题,在维持总价不变的原则有权对其进行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实际完工工程须得到业主审核确认,业主方不认可的工程量即费用甲方不予认可。(9)变更及另委托项目。a)经业主、设计单位和监理确认的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的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以实际为准,其综合单价确定方法如下: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费用表中已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费用表中有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计算。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费用表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设备安装工程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年版)、建筑工程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版)、以及相应配套费用定额进行组价后下浮10.76%执行,综合单价和合价包含的主要工作内容及费用与上述(1)相同,其中该项目的材料价格按投标人的中标材料价格执行(属于新增材料的,由业主认质核价,确定相应的材料价格)。b)甲方另委托项目(即招标文件范围以外的项目及零星工程)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而在施工图又有的单位工程,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c)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如果出现拒绝执行,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执行,其价款按实际发生额3倍的金额或甲方另行分包价格加10%管理从工程结算中扣除,结算扣减原则就高不就低。(10)价格调整。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承包方式(具体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费用表)。综合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做调整,除非业主根据国家政策对本工程的价格进行调整。(11)货币:所填写的单价和合价采用人民币表示。……2.2除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本合同价款中已经包含乙方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并修补缺陷所需的与本标段施工有关的全部费用。2.3在订立本合同之前,乙方已经通过自己收集、现场考察、甲方提供等方式取得对本承包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偶发事件和其他情况的所有资料并对资料感到满意,能够影响本合同价款的各种因素乙方已经在本合同价款中予以了充分考虑。2.4乙方承诺签订合同前所向甲方提供的资质资信材料、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全部真实合法,不存在任何瑕疵,不存在违法违规提供之行为。2.5以上计算原则须得到业主方审核确认,业主方不认可的工程量及费用甲方不予认可。四、合同工期。3.1本工程工期:按总包合同要求,计划开工时间为2016年10月20日,竣工时间为2017年10月1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76天,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以实际完工为准,须满足甲方施工工期计划要求。3.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于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申请并说明原因。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3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是否同意延期,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延期。甲方同意延期开工的,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或者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开工申请的,工期不予顺延。甲方需要推迟开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工期相应顺延。3.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本合同工期延误,乙方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①非乙方原因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加且发包人给予甲方工期顺延;②不可抗力的原因。3.4乙方应当在3.3条约定事由发生后14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要求顺延工期的权利。3.5乙方依据本合同或者有关规定要求甲方给予工期补偿且甲方给予乙方工期补偿的,乙方不再提出经济赔偿或其他经济补偿的要求。3.6如果非甲方过错,承包方未遵行第3.1[竣工时间]款,那么,承包方就应向甲方缴纳合同中为此类违约行为规定的损害赔偿费,损害赔偿费的金额应以3.1[竣工时间]款规定的相关工期及3.3[竣工时间的延长]款给予延长的工期与具备并网发电条件的日期之间相差的天数进行计算。3.6.1赔偿标准为:逾期完工投产(全部风机并网发电)违约金为20000元/天,但按本款计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3.6.2根据3.3造成的工期延期,上述时间顺延。甲方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上述损害赔偿费(这样做并不影响业主采用其他方法收回上款)缴纳或扣除了上述损害赔偿费,并不能免除乙方完成本工程的义务以及合同对其规定的其他职责、义务或责任。五、技术资料与施工组织设计。4.1甲方可以按照本合同附件所载明的范围、套数向乙方提供图纸。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图纸负有保密义务,该义务不因本承包合同的终止而终止。4.2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10日以前将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下同)和进度计划提交给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后的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已经批准。甲方可以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乙方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但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4.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但甲方的检查、监督不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批准后执行。4.4甲方的任何批准不免除乙方对其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所应承担的责任。4.5乙方应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并向甲方完整移交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竣工管理要求的相关所有资料,并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以上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及移交费用,并根据甲方要求在完工后30天内向甲方移交工程资料,如延迟,则甲方按5000元/天费用计算并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4.6甲方预扣乙方30万作为竣工资料整理押金,该费用由甲方在向乙方支付的第一笔工程款中扣留。工程完工,承包人取得发包人签署的《工程移交证书》后28天内,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竣工资料整理押金。4.7乙方应负责收集、整理的工程竣工资料必须与施工进度同步完成,并且符合业主方对工程竣工资料收集、整理的相关规定。如不能按要求完成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相应的处罚。六、材料与设备、机械的供应。5.1本合同工程材料/设备、机械供应范围:5.1.1建筑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由承包方供应;安装工程设备由甲方或业主提供,集电线路塔材、导线、地线由业主提供,其他所有材料由承包方提供,所有材料需符合甲方及业主方要求。5.1.2水电费用:水电由乙方根据需要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6.5结算工程计量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实际完成工程量以业主确认为准,否则甲方不予认可且不支付任何费用。6.6乙方须在每笔付款前按甲方已审核的进度产值金额向甲方提供项目施工当地税务局开具的税务发票。乙方任何一次不及时提供发票的行为,导致甲方有权延迟或拒绝继续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6.7在工程结束后,乙方不得在甲方与业主做出最后结算及业主支付完甲方所有费用之前采用诉讼等方式要求甲方结清双方工程款。6.8工程计量签证或证明必须按照甲方管理程序由甲方负责人或明确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其它具体施工和管理人员的签证或证明均为无权签证,不能作为工程计量的依据,经业主确认方予认可。6.9本标段施工用水、用电,水电由乙方根据需要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用水、用电均应服从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七、竣工验收与结算。7.1结算。7.1.1工程完工结算计价原则执行合同第2条款“合同造价”相关约定。7.1.2工程结算时施工图任何材料用量及品种型号费用不调整;7.1.3本标段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原则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的全部费用,工程结算时,除满足本合同规定的可调整条件外,综合单价不再调整,其中合同价中已包括以下费用,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相关行业标准的变更(包括施行新的,废除或改变现有),对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产生影响的风险。该风险包括并不限于质量标准提高、费用定额调整对承包方完成合同工期的影响。b.材料费,设备费、机械台班费、人工费、设计费、调试费等与本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价格上涨的风险。c.乙方除应承担本条a、b两款所明确的风险外还应承担除战争、武装冲突(不论宣战是否)、入侵、外敌行为、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叛乱、暴动、恐怖事件、政变等;由核燃料、或者由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料、放射性有毒爆炸物、任何核爆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其他有害性能引起的致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风险之外的所有风险。7.1.4施工图结算工程量差(即施工图某单项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对应项工程量之差)的调整:(a)若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在施工图中取消的,在结算时该项目费用为零。(b)施工图工程量,以甲方(或业主方)审定的施工图工程量为基准。(c)施工图工程量的调整时间,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统一调整,不在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7.2承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符合业主方和甲方的具体要求。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补正,如不能按甲方要求补正的将按工程结算金额5%或按甲方完成该项资料补正工作费用扣除。7.3乙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当在收到后1日内通知业主方进行验收或者自行组织验收,乙方应配合业主方或者甲方进行验收。承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乙方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7.4承包工程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供符合业主方和甲方要求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承包工程存在缺陷需要修复的,则为乙方提供修复后的符合业主方和甲方要求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7.5承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业主方认可后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并递交分承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应当符合业主方和甲方的具体要求。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补正。7.6乙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当在收到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如果甲方确认的承包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量高于业主方依据总包合同确认的承包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量的,则乙方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以业主方依据总包合同确认的承包工程结算工程量为准。7.7业主方依据总包合同向甲方支付本承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后5日内,甲方在扣留本承包工程总结算价款的作为质量保证金以及根据本合同可以扣留的其他款项后向乙方支付承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质量保证金等予以扣留的款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7.8即使甲乙双方已经办理了竣工结算,但如果业主方根据审计调减了甲方的工程价款时,甲方对乙方的结算价款也应当相应进行调减,乙方同意结算价款的此种调减。7.9本承包工程竣工结算须按甲方公司结算流程,乙方按合同规定提交合格完整的完工结算资料一甲方项目经理部初步审核—甲方公司计划经营部审核—甲方公司计划经营部反馈意见—甲乙双方方达成一致意见—签署《工程结算确认单》后生效。承包工程竣工结算以甲方公司计划经营部开具的《工程结算确认单》为最终结算凭证,未按本条款约定完成结算流程的,结算资料不生效,已签的意见等资料不能作为诉讼及其他证明材料使用。7.10以上结算原则须得到业主方审核确认,业主方不认可的工程量及费用甲方不予认可。7.11乙方不得在甲方与业主方结算完毕前进行相关法律诉讼。八、税金。本工程范围内项目所有税金由乙方自行缴纳,并向甲方提供缴税凭证原件。建筑安装工程(含工程其他费用)乙方应提供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甲方(含业主财务部)认可的正规发票。设备、材料乙方应提供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业主财务部认可的正规发票。9.6甲方按乙方竣工结算款预扣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一年无任何未解决的遗留问题后即在质保金返还期限内不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修理,并赔偿甲方损失),且甲方已收到业主支付的保修金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不计利息。10.2如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新增项目工程,乙方必须按甲方下达的书面“施工任务单”施工,增加部分的工程计价原则通行按合同第2.1和2.2条之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28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增加合同价款的报告的,事务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九、违约责任。本工程乙方不得分包或转包,如发现乙方分包或转包或违反合同2.4条规定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关系,乙方无条件撤出施工现场,对乙方已完成工程量,质量合格部分按规定的60%计算工程量,质量不合格的部分不予结算。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或转包,导致甲方被实际施工人起诉的,甲方有权按乙方已完成工60%给予结算,同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先行用乙方工程款履行实际施工的欠款。13.2在乙方工程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在甲方要求整改仍无法满足,可解除合同或调整施工及相关费用,按13.1条违约处理。13.3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合同3.6条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因乙方原因迟延工期的,无论甲方是否同意乙方顺延工期,对迟延工期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免除乙方的责任,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及责任”。
2019年7月9日,北流望江公司、广西电建公司、四川新源公司以及监理单位等在南宁召开北流大冲山二期第二次结算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该纪要载明:“主要针对大冲山二期总包合同结算情况进行了梳理,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施工单位上报的合同内工程量:经双方核实达成一致意见不再争议的合同内金额为4966.66万元(已核减合同内未完成工程量),包含由双方技经确认5025.38-40-18.72=4966.66万元;仍需核减160万元存疑,待双方进一步确认。第二部为涉及设计变更部分共计1910979元。材料补充合同(塔材导线):景泰公司只认可导线、塔材、电缆三项工程量,其余材料在总包合同内结算。第三部分合同异议签证部分:共计25个签证单,由景泰公司上会后再商议。遗留问题:1、历史遗留质量缺陷消缺问题待议。2、去1#风机挡土墙护坟纠纷15天内(2019年7月24日前)由广西电建公司处理完成,向景泰提供与坟主亲属一次性解决协议书,并经现场核实确认;如广西电建公司不处理,由景泰公司派专人处理,一次性扣除15万元”。
2020年5月19日,北流望江公司向广西电建公司致《关于北流大冲山二期风电场总承包工程结算商谈情况的函件》载明:“一、北流大冲山二期风电场项目由贵司总承包,合同名称《总包合同》。针对此项目的结算工作我司一直积极推进,并于2020年5月17日与贵司再次进行了商谈,现将原来达成一致项及此次商谈结果发贵司。一、合同内双方达成一致金额:5157.7579万元。1、2019年7月9日合同内达成一致金额:4966.66万元。2、2019年7月9日合同外达成一致金额:191.0979万元(共9个变更签证)。二、贵司提交结算书未核减项,但实际已发生需核减金额229.0694万元。1、核减贵司委托我司采购设备费用:160万元(风功率预测系统、系统通信、视频监控系统)。2、核减我司委托第三方替贵司修复风场道路费用:69.0694万元。我司于2019年2月20日发函要求贵司于2019年2月25日前组织人员机械对大冲山二期风电场场内道路进行修复,同时告知贵司如逾期我司将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贵司未及时到场施工,故我司在结算款中扣除委托第三方施工费用共69.0694万元。3、核减我司替贵司处理风机挡土墙护坟事宜费用15万元。三、贵司合同外(25个签证)诉求我司按照合同约定核审金额为0万元;1、此部分(25个签证单)主张内容无有力合同依据支撑,我司依据合同不予认可。贵司如继续主张请提供有力证明,双方进一步讨论。综上,我司对大冲山二期总包合同结算核审金额为4913.6886万元”。
2020年7月23日,经广西电建公司与北流望江公司对涉案工程结算,双方同意北流大冲山二期工程结算内容如下:一、最终总结算金额为5573.69元,含税11%(不含税额5021.342万元);结算金额包括合同内、合同外所有内容。二、广西电建公司8月25日前提供完整签字盖章版的结算资料。三、双方结算书盖章签字完成且广西电建公司开票完成1个月之日全额付款。根据上述结算,制作了《竣工结算书》,北流望江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江苏苏安电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广西电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该结算书上签名盖章确认。该《竣工结算书》中载明:1、道路工程的结算金额为17709981元。2、风机安装平台的结算金额为2224669元。3、风机与箱变基础内外接地【电阻不大于4】的结算金额为306152元。4、风机与箱变基础的结算金额为11711615元。5、集电线路工程的结算金额为5708501元。6、升压站工程的结算金额为6989616元。7、税金结算金额为4911559元。8、其他费用结算金额为690000元。9、涉及变更的结算金额为1910979元。10、工程变更的结算金额为9420096元;11、经谈判优惠扣减金额为4418389元。12、扣减风电场厂内道路修复垫付690694元。13、扣减垫付1#风机挡土墙护坟费15万元。14、扣减扣除升压站绿化费用20万元。15、扣减其他费用387200元。合计结算金额为55736885元。在《竣工结算书》第70页-72页的变更汇总表中,载明:“广西北流大冲上二期风电场采购施工总包工程合同-变更工程。一、设计变更。(一)升压站部分、(二)集电线路部分,小计变更金额为1910979元。二、现场签证。(一)道路部分。1、GXDJ-CNDL-042场内道路塌方清运的变更金额为49366.14元;2、GXDJ-CNDL-043场内道路塌方清运的变更金额为92196.05元;3、GXDJ-CNDL-044场内道路塌方清运的变更金额为52577.37元;4、GXDJ-CNDL-024,1#线施工因老百姓阻工导致人员机械窝工的变更金额为306804元;5、GXDJ-CNDL-036场内道路塌方清运的变更金额为530114.15元。(二)风机基础部分。1、GXDJ-FJJC-001风机基础钢筋调差的变更金额为711487.53元;2、GXDJ-FJJC-017风机基础接地外引工程增量的变更金额591671.58元;3、GXDJ-FJJC-025,8#风机基础浇筑遭到老百姓阻工导致窝工和商砼报废的变更金额54501元;4、GXDJ-FJJC-026,2#风机基础遭村民阻工导致人工和机械窝工(2017.8.21)的变更金额11100元;5、GXDJ-FJJC-027,2#风机基础遭村民阻工导致人工和机械窝工(2017.9.28)的变更金额11100元;6、GXDJ-FJJC-028,吊装单位运输塔筒试路造成窝工的变更金额11100元;7、GXDJ-FJJC-029,21#风机基础浇筑遭老百姓阻工导致窝工的变更金额76701元;8、GXDJ-FJJC-030,21#风机基础浇筑遭老百姓阻工导致窝工的变更金额72261元;9、GXDJ-FJJC-031,2#风机基础遭老百姓阻工导致窝工的变更金额55500元;10、GXDJ-FJJC-032,岭垌镇场外主路封闭施工造成2#线风机基础窝工的变更金额77700元;11、GXDJ-FJJC-035,2#风机基础施工遭老百姓阻工的变更金额55500元;12、GXDJ-FJJC-037,2#风机基础施工遭老百姓阻工导致窝工的变更金额55500元。(三)升压站部分。1、GXDJ-SYZ-004升压站因村民阻拦导致窝工的变更金额51615元;2、GXDJ-SYZ-045升压站施工期间村民阻拦造成人工及机械窝工的变更金额107381.40元;3、GXDJ-SYZ-046升压站因村民阻拦导致窝工的变更金额513641.40元;4、GXDJ-SYZ-048升压站钢筋调差的变更金额33306元。(四)集电线路部分。1、GXDJ-JDXL-046集电线路钢筋调差的变更金额37746.80元;2、GXDJ-JDXL-033集电线路C线直埋电缆施工图未出造成人员及机械窝工的变更金额75124.80元;3、GXDJ-JDXL-047雨季窝工的变更金额为5930874.30元。小计变更金额为9420096元。三、谈判优惠。经谈判优惠扣减金额为4418389元。四、扣减风电场场内道路修复垫付69.0694万元。五、扣减垫付1#风机挡土墙护坟费15万元;六、扣减扣除除升压站绿化费用18.72万元;七、扣减其他费用40万元。变更工程合计5484792元。”
因原告于2020年7月12日向该院提出对涉案部分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时,被告广西电建公司与北流望江公司尚未进行工程结算,且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对被告广西电建公司与北流望江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的《竣工结算书》中涉案部分工程的结算结果不予认可,故该院依原告四川新源公司的申请,委托广西方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主张的25份《工程联系单》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广西方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方中南造【2021】第68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25份《工程联系单》的工程造价分别为:“1、GXDJ-CNDL-042场内道路塌方清运工程量为53552.39元;2、GXDJ-CNDL-043场内道路塌方清运工程量为100014.29元;(在《竣工结算书》中未见该工程联系单);3、GXDJ-CNDL-044场内道路塌方清运工程量为57035.93元;(在《竣工结算书》中未见该工程联系单)4、GXDJ-CNDL-024,1#线施工遭到阻工为136517.12元;5、GXDJ-CNDL-036场内道路涵管工程量增加为312398.34元;6、GXDJ-FJJC-001风机基础钢筋调差为319376.16元;7、GXDJ-FJJC-017风力发电机组基础接地外引工程增量为712363.01元;8、GXDJ-FJJC-025,8#风机基础浇筑遭到老百姓阻工为19568.19元;9、GXDJ-FJJC-026,2#线风机基础施工遭到阻工为3459.56元;10、GXDJ-FJJC-027,2#线风机基础施工遭到老百姓阻工为3459.56元;11、GXDJ-FJJC-028吊装单位运输塔筒试路(2#线)造成窝工为3459.56元;12、GXDJ-FJJC-029,21#线风机基础浇筑遭到老百姓阻工为38087.43元;13、GXDJ-FJJC-030,2#线风机基础浇筑遭到老百姓阻工为34383.58元;14、GXDJ-FJJC-031,2#线风机基础施工遭到老百姓阻工为17297.80元;15、GXDJ-FJJC-032领垌镇场外主路封闭施工造成2#线风机基础窝工为24216.91元;16、GXDJ-FJJC-035,2#线风机基础施工遭到老百姓阻工为17297.80元;17、GXDJ-FJJC-037,2#线风机基础施工遭到老百姓阻工为17297.80元;18、GXDJ-SYZ-004升压站因村民阻拦停工为26484.49元;19、GXDJ-SYZ-045升压站施工期间村民阻拦造成的人工及机械误工损失为50820.31元;20、GXDJ-SYZ-046村民阻拦造成的人工及机械误工损失为107155.18元;21、GXDJ-SYZ-048钢筋调差为19475.51元;22、GXDJ-SYZ-037升压站建筑工程钢筋增量为464882.36元;23、GXDJ-JDXL-046集电线路钢筋调差为13889元;24、GXDJ-JDXL-033集电电路C线直埋电缆施工图未出所造成的人员及机械误工损失为16170.12元;1-24项合计2568662.40元。25、GXDJ-JDXL-047雨季窝工补偿申请为2401222.42元。1-25项共计4969884.82元”。
另查明,四川新源公司是具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独立法人、广西电建公司是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相关资质的独立法人。北流望江公司是依法领取有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
本案工程于2016年11月11日开工,于2018年3月10日完工,并经建设单位北流望江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广西电建公司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其中有一台风机未实际施工。2016年11月1日,涉案总承包工程通过招投标,广西电建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30880万元。在北流望江公司与广西电建公司签订的《总包合同》除了风力风电机组及塔筒的暂估价25254万元外,涉案工程中标固定综合单价为5500元。2017年3月28日,广西电建将“广西北流大冲山二期风电场施工”通过招标,四川新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为5334.5555万元。2020年10月27日,广西电建公司与北流望江公司结算后,北流望江公司已将上述所有工程款支付清给广西电建公司。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9民终1751、175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原告存在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案外人***、***、***等人施工的事实,原告四川新源公司认可收到被告广西电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44804670元,均未判决广西电建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原告四川新源公司向该院提交了一份广西电建公司(甲方)与四川新源公司(乙方)于2016年10月13日签订的《项目投标前期合作协议》的复印件,该协议内容载明:“甲、乙双方就广西北流大冲山二期风电场总承包项目(以下简称:该工程)项目投标前期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施工资质及施工队伍能力满足甲方的要求,乙方可分包中标项目的施工(需缴纳项目管理相关费用)。甲方分包给乙方的施工单价为中标单价下浮3%(设备供应不包括在内),乙方作为施工分包队伍必须按甲方的工程分包管理规定执行。2、乙方分包施工的项目,由甲方项目部(公司)统一协调管理,乙方需向甲方项目部(公司)交纳的现场管理费为60万元/年(从本工程开工后起计,以实际有效施工时间为准,共计12个月为一年。若不足12个月或超出12个月,则按5万元/月乘以实际施工月计取现场管理费);此项现场管理费用在乙方的每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3、甲乙双方已经签订了更为详细的合同,并且本协议规定各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该合同可以提前终止。4、工程中标后,本协议条款作为工程项目施工合作协议的依据,在乙方通过竞标取得项目工程施工分包资格时,甲方与乙方另行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协议。本协议合作期如因乙方不遵循本协议内容条款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作协议,若项目未中标,本协议履行完合作投标相关条款后自行终止。”广西电建公司对该复印件不予认可。
再查明,北流望江公司与广西电建公司签订的《竣工结算书》中,虽没有GXDJ-CNDJ-043、GXDJ-CNDJ-044该两份《工程联系单》,但该两份《工程联系单》的结算金额与原告提交的《工程联系单》一致;GXDJ-SYZ-048的《工程联系单》虽内容不一致,但结算的变更内容及金额与原告提交的《工程联系单》一致;3、原告提交GXDJ-SYZ-037《工程联系单》在《竣工结算中》未予以认可,未进行结算。在庭审中,原告四川新源公司认可2020年5月19日北流望江公司向广西电建公司致《关于北流大冲山二期风电场总承包工程结算商谈情况的函件》的全部内容,认可除25份《工程联系单》外的大冲山二期总包合同结算核审金额为49136886元;也认可《竣工结算书》第70页-72页的变更汇总表中,除了“三、谈判优惠。经谈判优惠扣减金额为4418389元”外的其他内容。根据《竣工结算书》中结算总价55736885元【该金额已包含了合同外设计变更的191.0979万元,以及扣减了40万元+18.72万元+69.0694万元+15万元=142.7897万元,但未核减采购设备费用160万元(风功率预测系统、系统通信、视频监控系统)】,扣减原告四川新源公司认可除25份《工程联系单》外的大冲山二期总包合同结算核审金额为49136886元(该金额已包含了合同外设计变更的191.0979万元,以及扣减了40万元+18.72万元+160万元+69.0694万元+15万元=302.7894万元),北流望江公司认可的除了GXDJ-SYZ-037《工程联系单》外的24份《工程联系单》的变更工程款应为55736885元-49136886元=6599999元。
一审法院认为,北流望江公司与广西电建公司签订的《总包合同》、广西电建公司与四川新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两份合同均成立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权利义务。
根据本案《承包合同》中:“7.1结算。7.1.1工程完工结算计价原则执行合同第2条款‘合同造价’相关约定”以及“2、合同造价(10)价格调整。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承包方式(具体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费用表)。综合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做调整,除非业主根据国家政策对本工程的价格进行调整。(11)2.5以上计算原则须得到业主方审核确认,业主方不认可的工程量及费用甲方不予认可”的约定,北流望江公司与广西电建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已经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竣工结算,结算总价为55736885元。四川新源公司认可除25份《工程联系单》外的大冲山二期总包合同结算核审金额为49136886元(该金额已包含了合同外设计变更的191.0979万元,以及扣减了40万元+18.72万元+160万元+69.0694万元+15万元=302.7894万元),因GXDJ-SYZ-037《工程联系单》北流望江公司未予以认可,广西电建公司也不认可,北流望江公司认可的变更工程的《工程联系单》的变更工程款应为55736885元-49136886元=6599999元。
虽广西方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该院委托作出了方中南造【2021】第68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对涉案变更工程造价评估总价为4969884.82元,该价格为市场价格,并非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广西电建公司与北流望江公司认可的变更工程的工程款为6599999元,应按照《总包合同》、《承包合同》关于工程结算的约定为准,因此,该院变更工程的工程款应为6599999元。
四川新源公司认可广西电建公司(甲方)与四川新源公司(乙方)于2016年10月13日签订的《项目投标前期合作协议》的结算方式,但其未能提供该协议的原件,广西电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因此,该院认为,本案的工程结算应根据《承包合同》中的结算方式:中:“7.1结算。7.1.1工程完工结算计价原则执行合同第2条款‘合同造价’相关约定”以及“2、合同造价(10)价格调整。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承包方式(具体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费用表)。综合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做调整,除非业主根据国家政策对本工程的价格进行调整。(11)2.5以上计算原则须得到业主方审核确认,业主方不认可的工程量及费用甲方不予认可”的约定,合同内的综合单价不做调整,北流望江公司与广西电建公司除了风力风电机组及塔筒的暂估价25254万元外,涉案工程中标固定综合单价为5500万元,《承包合同》中涉案工程的中标固定综合单价为53345555元。因一台风机未实际施工,北流望江公司与广西电建公司结算合同内的工程款为4966.66万元(已经扣减了40万元+18.72万元),广西电建公司应支付四川新源公司的工程款应为(4966.66万元÷5500万元)×53345555元=48172588.04元。
北流望江公司与广西电建公司确认的设计变更工程款1910979元及工程变更工程款6599999元,按照《总包合同》中:“经业主、涉及单位和监理确认的重大涉及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的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以实际为准,其综合单价确定方法如下:①投保报价中已有使用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②投标报价中有类似于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计算。③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设备安装工程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年版)、建筑工程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版)、以及相应配套费用定额进行组价后下降8%执行。其中该项目的材料价格按投标人的中标材料价格执行(属于新增材料的,由业主认质核价,确定相应的材料价格)”以及《承包合同》中:“(9)变更及另委托项目。a)经业主、设计单位和监理确认的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的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以实际为准,其综合单价确定方法如下: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费用表中已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费用表中有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计算。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费用表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设备安装工程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年版)、建筑工程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版)、以及相应配套费用定额进行组价后下浮10.76%执行,综合单价和合价包含的主要工作内容及费用与上述(1)相同,其中该项目的材料价格按投标人的中标材料价格执行(属于新增材料的,由业主认质核价,确定相应的材料价格)”的约定,广西电建公司应支付给四川新源公司的设计变更的工程款应为1910979元÷(1-8%)×(1-10.76%)=1853649.63元,工程变更的工程款6599999元÷(1-8%)×(1-10.76%)=6401999.03元。广西电建公司应支付给四川新源公司的结算总价应为:48172588.04元+1853649.63元+6401999.03元-160万元+69.0694万元+15万元=302.7894万元=53987542.7元。广西电建公司已经了44804670元工程款给四川新源公司,尚欠四川新源公司工程款53987542.7元-44804670元=9182872.7元未支付。
关于本诉。在广西电建公司与北流望江公司在进行竣工结算时,已经通过谈判优惠的方式进行了结算,关于本案涉案工程变更的部分无法进行单独分项计算。因此,该院认为,广西电建公司尚欠四川新源公司工程变更的工程款应为6401999.03元。因此原告四川新源公司主张未审核签证道路部分(即编号为DXDJ-CNDL-042、043、044、024、036《工程联系单》)、风机基础部分(即编号为DXDJ-FJJC-001、017、025、026、027、028、029、030、031、032、035、037《工程联系单》)、升压站部分(即工程联系单编号为DXDJ-SYZ-004、045、046、048、SYZ-037《工程联系单》)、集电线路部分(即工程联系单编号为DXDJ-JDXL-046、033、SYZ-047《工程联系单》)上述变更工程的工程款合计6401999.03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该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
因北流望江公司已经将涉案的工程款55736885元全部支付清给广西电建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北流望江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北流望江公司的上述行为未侵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四川新源公司要求北流望江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虽广西电建公司与四川新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本工程乙方不得分包或转包,如发现乙方分包或转包或违反合同2.4条规定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关系,乙方无条件撤出施工现场,对乙方已完成工程量,质量合格部分按规定的60%计算工程量,质量不合格的部分不予结算。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或转包,导致甲方被实际施工人起诉的,甲方有权按乙方已完成工60%给予结算,同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先行用乙方工程款履行实际施工的欠款”的约定,该约定属于违约金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程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人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虽四川新源公司存在违法发包的情形,并造成广西电建被起诉,但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9民终1751、1752号民事判决书中均未判决要求对该两笔债务承担责任,且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北流望江公司已经与广西电建公司进行了结算,并未对该违法分包情形对广西电建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因此,该院认为,广西电建公司与四川新源公司上述约定的违约条款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应以广西电建公司应付未付的工程款9182872.7元,自2020年7月6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违约金。因广西电建公司尚欠四川新源公司9182872.7元,反诉原告广西电建公司要求四川新源公司返还超支付的17971968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未审核签证道路部分(即编号为DXDJ-CNDL-042、043、044、024、036《工程联系单》)、风机基础部分(即编号为DXDJ-FJJC-001、017、025、026、027、028、029、030、031、032、035、037《工程联系单》)、升压站部分(即工程联系单编号为DXDJ-SYZ-004、045、046、048、SYZ-037《工程联系单》)、集电线路部分(即工程联系单编号为DXDJ-JDXL-046、033、SYZ-047《工程联系单》)变更工程的工程款6401999.03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被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630元,鉴定费用89782元,鉴定人出庭费用2000元,合计173412元(原告已预交132597元),由被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1288元,原告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124元;由被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29631元,减半收取64666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广西方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具备工程造价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该公司出具的方中南造[2021]第68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鉴定意见书中的工程联系单GXDJ-SYZ-047的工程造价2401222.42元是否应当认定的问题,虽然合同没有约定达到停工条件的下雨量标准,但上述工程联系单经发包人北流望和公司、承包人广西电建公司以及监理单位等三方签章确认,故对工程联系单记载的雨季窝工天数、台班数量等事实应予以认定。因此,对鉴定意见书中的工程联系单GXDJ-SYZ-047的工程造价2401222.42元应予以认定。综上所述,案涉25份《工程联系单》的工程造价应当认定为4969884.82元。原审法院以广西电建公司与北流望江公司认可的变更工程款6599999元认定25份《工程联系单》的工程造价,认定事实不当,应予以纠正。广西电建公司与四川新源公司并未对《承包合同》进行结算,原审法院综合北流望和公司与广西电建公司的竣工结算结果,计算确认广西电建公司与四川新源公司的结算总价及尚欠工程款,属于认定事实不当,应予以纠正。原审判决查明的其余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据此,针对广西电建公司的上诉请求,评析如下:
1、关于本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仅具有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而非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分属于独立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结算并非以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结算为前提。即便在总承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施工人之间可能会出现工程价款的差异,但此种差异乃是两个合同事实牵连关系的体现,不能作为其具有法律牵连的理由。本案中,经原审法院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对案涉25份《工程联系单》的变更工程总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确定变更工程总造价为4969884.82元,四川新源公司请求广西电建公司支付25份《工程联系单》的工程价款,理据充分,应予支持。对超出部分请求金额,不予支持。
2、关于反诉。案涉《承包合同》13.1条约定的是在施工过程中广西电建公司要求四川新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现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北流望江公司亦与广西电建公司完成了结算,广西电建公司并没有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广西电建公司上诉请求,减除四川新源公司因向其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应当扣除的工程款后,其已超付工程款17971968元,四川新源公司应予返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西电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对变更工程款数额认定不当,应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北流市人民法院(2020)桂0981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2、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2020)桂0981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变更北流市人民法院(2020)桂0981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69884.82元。
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81630元,鉴定费用89782元,鉴定人出庭费用2000元,合计173412元(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32597元),由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6393元,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7019元;反诉受理费129631元,减半收取64666元(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1630元,由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