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

成都新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2执194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新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夏爽。
被执行人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曾令兵。
关于成都新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新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12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5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44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收到(2019)泓科破管字第2号告知函。经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川06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杨绍波对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交由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川0682破(决字)2-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川0112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 强
审判员 秦海伦
审判员 姚明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何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