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2民监1号
监督机关: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男,汉族,1961年8月8日出生,住广汉市。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广汉市。
原审被告: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禾丰镇木泉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665355279H。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住什邡市。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9月4日出生,住彭州市。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川0682民初1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什检民监〔2022〕1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7)川0682民初1274号案件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17)川0682民初1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郑 巧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