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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2民监1号 监督机关: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男,汉族,1961年8月8日出生,住广汉市。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广汉市。 原审被告: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禾丰镇木泉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665355279H。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住什邡市。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9月4日出生,住彭州市。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川0682民初1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什检民监〔2022〕1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7)川0682民初1274号案件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17)川0682民初1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郑 巧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