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人从众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亿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03民特40号

申请人:芜湖人从众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国芜湖商品交易博览城G08号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62486325H。

法定代表人:唐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亿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中南大道煜林汽配城商住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74974140R(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家林,1969年3月17日出生,男,住阜阳颍州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芜湖人从众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亿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芜湖人从众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亿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203民诉前调707号,于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员主持调解。

经核实,申请人芜湖人从众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安徽亿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供应2.0铝单板,截至2019年3月4日双方结算,被申请人尚欠铝单板货款64840元未付;同时自2019年3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6%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11日为5025元,合计为69865元。

现经双方当事人要求,并经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诉讼中心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安徽亿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应支付申请人芜湖人从众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货款及延期利息计67000元,该款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5日前还款4万元;于2020年10月1日前还款27000元,申请人在接收第二笔款项前需开具发票金额不超过十万元给被申请人(发票数额以双方最终核算为准)。

二、申请人芜湖人从众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芜湖人从众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亿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