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雨晴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民初285号
原告:湖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深圳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9791995M。
法定代表人:李明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世奇,男,汉族,1986年3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东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112730833U。
法定代表人:余承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伟,男,汉族,1988年11月10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原告湖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就欠付货款20000元已自行达成和解,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湖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由原告湖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 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程伊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