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53民初4661号
原告: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花园街207号、209号、225号、227号、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71021208Q。
法定代表人:兰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作,重庆金牧锦扬(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陵园路42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33949635G。
法定代表人:朱崇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澄,重庆公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消防公司”)与***、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举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恒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作,被告***、远举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恒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70000元,并从2019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为止;2.被告远举建筑公司在欠付被告***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告法定代表人兰远与被告***口头约定,将被告远举建筑公司总承包的荣昌区万灵镇中心小学及附属幼儿园扩建工程中消防工程分包给原告,总价包干,合同总价为60万元,付款时间为取得消防合格证或备案未抽中。2019年2月1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兰远与被告***补签《消防施工合同》。原告进场施工后,被告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被告***于2019年2月2日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告***欠原告法定代表人荣昌区万灵镇中心小学及附属幼儿园扩建工程中消防班组工程款270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该工程系被告远举建筑公司总承包,故被告远举建筑公司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我出具的欠条中欠27万元工程款注明欠款金额以财务对账为准,但没有财务对账单。虽然合同约定该消防工程质保期为1年,但法律规定不低于两年,原告未承担合同义务中的维修责任,我自己花费3.5万元进行维修产生了费用,这笔钱应由原告支付,在27万元的工程款中进行抵扣。原告是和我签的合同,与被告远举建筑公司没有关系,被告远举建筑公司已经将全部消防工程款支付给我。
被告远举建筑公司辩称,我公司已经将全部消防工程款支付被***,不存在欠付的工程款,即不应当承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5日,被告远举建筑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万灵镇中心小学及附属幼儿园扩建工程消防制作(或购买)安装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将其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消防工程施工以及消防设施的制作(或购买)安装转包给乙方,工程造价暂定为679442.2元,最终金额以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清单中的单价、工作量按实收方。合同还约定,消防工程完工且经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后,甲方委托丁杨支付乙方工程款的90%即611498.05元,留合同总额的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1年。2017年10月18日,万灵镇中心小学及附属幼儿园扩建工程经消防验收合格。2017年11月3日,丁杨通过其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向被告***支付万灵镇小学工程款611498.05元。
2019年2月1日,荣昌区万灵镇中心小学及附属幼儿园扩建工程项目部作为甲方与原告大恒消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兰远作为乙方补签《消防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荣昌区万灵镇中心小学及附属幼儿园扩建工程,工程地址:荣昌区万灵镇万灵小学;甲方责任:支付工程的费用,乙方责任:完工后产品硬件质量质保期为1年,其余保修参照相关规定;本合同为固定包干价(不含税)小写600000元,付款时间为取得消防合格证明或备案未抽中后。被告***在甲方处签名并捺印,原告大恒消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兰远在乙方处签名并捺印。2019年2月2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兰远与被告***签订荣昌区万灵镇中心小学及附属幼儿园扩建工程结算单,被告***签字确认支付金额为陆拾万元整。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欠兰远荣昌区万灵镇中心小学及附属幼儿园扩建工程消防班组工程款270000元整(欠款金额以财务对账为准)。
原告在庭审中还举示了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53民初4178号判决书,拟证明认定原告主体适格,确认消防施工合同和被告***出具欠条的真实性,欠款金额270000元;还举示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5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原告可向被告***主张工程款,并要求被告远举建筑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二被告对两份判决书的三性无异议,但认为远举建筑公司已将涉案工程款支付给被告***,不存在欠付,故不应承担责任。
以上事实,有消防施工合同、结算单、欠条、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与原告大恒消防公司2017年口头约定由原告承包荣昌区万灵镇中心小学及附属幼儿园扩建工程中消防工程,并于2019年补签书面合同且结算完毕,被告***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和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均显示其欠付原告工程款27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7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其出具的欠条中注明欠款金额以财务对账为准、但没有财务对账单的辩称意见,原告认为被告在出具欠条后,并没有与原告的财务对账,同时原告系个人亦无财务,因此应以被告出具的欠款金额为准。本院认为被告在本院重新指定的举证期内未举示原告财务不予对账的证据,故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以27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为止的诉讼请求,因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取得消防合格证明或备案未抽中后,该工程已于2017年10月18日经消防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已成就,但原告要求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依法支持为被告以27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欠款付清为止。关于被告***提出消防工程质保期应当不低于两年、其已花费3.5万元维修费、这笔费用应当在27万元的工程款中进行抵扣的辩解意见,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合同中约定“完工后产品硬件质量质保期为1年”,且被告未在本院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其产生维修费的票据和要求原告整改的函,亦未就该辨称向原告提出反诉,故本院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远举建筑公司在欠付被告***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远举建筑公司和***均陈述远举建筑公司已将全部消防工程款支付给***,不存在欠付的工程款。本院认为,被告远举建筑公司系消防工程的总承包方,并非发包方,故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70000元,并以27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欠款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实际收取2750元(原告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姚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柳叶
书记员马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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