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43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陵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33949635G。
法定代表人:朱崇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8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50000元,本案执行费9900元,案件受理费5650,并从2021年1月11日起,以7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直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经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有少量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
本院通过委托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情况及财产情况,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两处不动产权证,一是产权证号为305房地证2012字第××号,建筑面积为48.25㎡,坐落位置为垫江县桂西××南段体育场旁矿办集资房42号门面的不动产,该不动产现已经设置了抵押。二是产权证号为305房地证2012字第××号,建筑面积为521.76㎡,坐落位置为垫江县桂西××南段体育场旁矿办集资房A幢一单元和八单元二楼,该不动产现在处于被查封及有抵押状态。经征询本案申请人,因为被执行人产权证号为305房地证2012字第××号的不动产设置有抵押,产权证号为305房地证2012字第××号的不动产设置有抵押及处于查封状态,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六盘水市外国语学校有工程款。本院调查后向六盘水市外国语学校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六盘水市外国语学校工程项目相应工程款820000元,扣留款项由盘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
本院就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财产调查材料无异议,暂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瞿 浩
审判员 杨世刚
审判员 陈江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