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11040号之二
原告:**,男,1980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花,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1176990。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云,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2010210751。
被告:**,男,1981年5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贵溪街道陵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33949635G。
法定代表人:朱崇发。
被告:朱崇发,男,194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六盘水市外国语学校,,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2023233745098XX。
法定代表人:卓重池。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崇发、六盘水市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崇发、六盘水市外国语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