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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381执895号
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四方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玉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建新,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崇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四方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宁0381执895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4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560元,申请费6058.4元。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垫江县××道南段体育场旁矿办集资房A幢一单元和八单元二楼房产,产权证号:305房地证2012字第XXXX号,轮候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垫江县××道南段体育场旁矿办集资房42号门市,产权证号:305房地证2012字第XXXX号,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王岩峰
审判员陈向阳
审判员方媛
二○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陈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