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9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2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执行人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陵园路42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33949635G。
法定代表人:朱崇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盘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盘劳人仲案字【2020】第62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88074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23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财产。
经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到被执行人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冻结相应银行账户,终本之前再次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也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消费措施。
终本之前,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
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世刚
审判员 孙大禹
审判员 胡 翔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光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