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财保217号
申请人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4号高科总部广场11幢。
法定代表人:刘壮涛。
被申请人重庆永遇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新兴村三组宗祠。
法定代表人:夏祥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同君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花市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李文莲,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祥和兴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24号(世纪大厦)04楼。
法定代表人:夏祥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市世纪祥和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4号。
法定代表人:夏祥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市恒地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4号(锦绣江山)B幢2-1。
法定代表人:夏祥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巍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巴都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祥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文祥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中心村青杠五社。
法定代表人:李文莲,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芸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新兴村三组宗祠。
法定代表人:夏祥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夏祥文,男,汉族,1965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李文莲,女,汉族,1966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夏山媚,女,汉族,1989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永遇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同君福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祥和兴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世纪祥和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恒地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巍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文祥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芸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夏祥文、李文莲、夏山媚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重庆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关于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的函,同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标的:1050000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夏祥文、夏山媚名下价值105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巍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恒地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夏祥文在向申请人提供抵押反担保时,已提供足额担保。故申请人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赖希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