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巍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支行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2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5号汉国中心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9877675D。
负责人:邱信朝,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汤成帅,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巍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巴都东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66336。
负责人:夏祥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夏孝禄,男,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汪光益,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夏祥文,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巍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夏孝禄、汪光益、夏祥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涪陵区公证处作出的(2018)渝涪证字第2498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支行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巍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夏孝禄、汪光益、夏祥文偿还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支行借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巍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夏孝禄、汪光益、夏祥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先后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点对点”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巍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夏孝禄、汪光益、夏祥文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证券、车辆、船舶、渔船、工商、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巍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房屋,但重庆市涪陵巍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本院依法裁定中止对重庆市涪陵巍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其余被执行人夏孝禄、汪光益、夏祥文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委托执行调查员到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巍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夏孝禄、汪光益、夏祥文的住所地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其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巍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夏孝禄、汪光益、夏祥文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将夏孝禄、汪光益、夏祥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巍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夏孝禄、汪光益、夏祥文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支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6、本案执行到位0元,尚有借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支行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2执4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德生
审 判 员 方 雷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改革
书 记 员 查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