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2民初8025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巍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巴都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66336。
法定代表人:夏祥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1014665C。
负责人:邵勇,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金,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夏祥才,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重庆市涪陵巍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第三人夏祥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涪陵巍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所办理诉讼费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又未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涪陵巍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基斌
人民陪审员 卿 岛
人民陪审员 常光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