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02行审24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MB19804269,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体育南路**。
法定代表人冯涛,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谋,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执法支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魏逍,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巍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66336,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巴都东路**。
法定代表人夏祥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巍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涪规资罚(土)〔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第二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针对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涪规资罚(土)〔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766.7平方米(8.65亩×666.67平方米);二、限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2855.04平方米上新建的建(构)筑物2956.62平方米(组成:建筑物158.80平方米+构筑物2797.82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三、没收在非法占用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5508.03平方米(组成:建筑物4122.59平方米+构筑物1385.44平方米);四、并处罚款人民币11.5334万元(8.65亩×666.67平方米×20元/平方米)。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13日缴纳了罚款11.5334万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也没有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处罚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一项、第二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具有监督管理的职权。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涪规资罚(土)〔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涪规资罚(土)〔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路辉
审判员 陈 彬
审判员 常洪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