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478号
原告:兰考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未来大道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53359199B。
法定代表人:管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裕***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0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兰考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兰考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兰考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