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韵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迈裕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四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6财保30号
申请人:贵州迈裕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22029551A,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城北工业园区魔芋山路8号B栋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博,贵州迈裕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强,贵州顺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四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MA6E3JLD9C,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北路1号龙湾国际B地块6号楼21层3号。
法定代表人:杜丽佳,成都四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成都四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01985W,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155号3栋1单元13楼1301号。
法定代表人:蔡银辉,成都四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迈裕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四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成都四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1667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县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贵州迈裕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提供限额为411667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6月18日,被申请人成都四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其需要S303德江县桶井至文新公路改扩建工程第一期计量代建管理服务费411667元为由,向申请人借款,当日向申请人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在其收到德江县交通运输局拨付该款后即予以返还。申请人于2019年8月9日已将411667元支付给被申请人。2020年1月22日,德江县交通运输局向被申请人支付了S303代建费50万元,申请人知晓后多次要求二被申请人偿还借款,但二被申请人均已各种理由拖延,至今分文未付。申请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县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贵州迈裕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提供限额为411667元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人民币肆拾壹万壹仟陆佰陆拾柒元(411667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四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成都四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2578元,由申请人贵州迈裕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 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鲜艳
书 记 员  蒋 瑶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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