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韵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四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四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155号3栋1单元13楼1301号。

法定代表人:蔡银辉,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1-1幢8楼1-7号。

法定代表人:徐映忠,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都四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81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813,047.36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0,530.00元。本院于2021年01月25日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前述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加敏

审判员  刘忠明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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