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4民初7324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韵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01985W,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155号3栋1**13楼1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韵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