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4997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2月19日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光迅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光迅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印 雪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晏家奇
书 记 员 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