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5884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重庆光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街**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055432。
法定代表人:李茂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光讯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以被告已支付相关款项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马依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牟 仪
书 记 员 陈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