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6民初4796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重庆光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街**附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055432。
法定代表人:李茂江。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昆仑大道东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2846689D。
法定代表人:吕红兵。
原告***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光迅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12元,减半收取30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曹 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宋金穗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