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民初50号
原告:重庆光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街***号附2-2。
法定代表人:许金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媛***、孟筠,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筠,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北山行政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邓瑞,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政通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政通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号。
法定代表人:危接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媛***,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筠,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重庆光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光迅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光迅实业有限公司基于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云民初51号]尚在审理之中,且(2018)云民初51号案的裁判结果与本案有着密切关联,因此依法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重庆光迅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光迅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424元,减半收取计178712元,由重庆光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