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鼎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高唐县鼎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苏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滦南县博宇方诚水泥制品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1894号

原告:高***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梁村镇梁村社区南段。

法定代表人:姚雯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伟,山东睿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新杭村。

法定代表人:李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滦南县博***水泥制品厂,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东黄坨镇郑庄子村。

经营者:闫允成。

原告高***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滦南县博***水泥制品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高***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 山

审 判 员 叶波平

审 判 员 刘方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贾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