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20号
原告:高***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梁村镇梁村社区南段。
法定代表人:姚雯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伟,山东睿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新杭村。
法定代表人:李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健华,江苏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一超,江苏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高***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存杰
审判员 董文秀
审判员 李晓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