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526民初2409号
原告高***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姚雯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政,男,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新疆乌苏市广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塔城地区。
原告高***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乌苏市广信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59元,由原告高***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圣慧
审判员 陈 洁
审判员 金连坤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