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硕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硕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优昊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3执453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硕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渝中区中山二路91号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8487290X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优昊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50号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912069395。
法定代表人汤波。
??院受理的重庆硕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优昊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3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核查,目前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03执453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庆
审判员汝海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