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鄂枝江民催字第00007号
申请人重庆硕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91号1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硕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1040005227205233,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出票人为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三峡枝江支行,收款人为枝江谦泰吉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7日,到期日为2016年1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硕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胡庆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