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0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郜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侨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胜利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黄波,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郜勇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3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向上诉人郜勇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但上诉人郜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郜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张映梅
代理审判员 王永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付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