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某园林景观艺术开发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02民初3499号
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女,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女,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女,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女,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女,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某园林景观艺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租赁公司)与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业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某园林景观艺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园林公司)、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游公司)、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被告重庆某实业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驳回被告某实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某实业公司不服裁定,上诉至成渝金融法院。该院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2023)渝87民辖终47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并将案卷退回我院处理。我院收到退卷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租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实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农业公司、某置业公司、某园林公司、某建筑公司、某旅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租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某农业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欠付租金15616959.89元,并支付留购价款100元;2.被告某农业公司支付违约金1571544.89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3月21日),从2023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5616959.8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被告某农业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515658元;4.被告某农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5.原告对被告某农业公司提供的180项动产(见清单)享有抵押优先权,对被告某置业公司提供的7处房产(见清单)享有抵押优先权;6.被告***、***、***、***、***、***、***、某园林公司、某置业公司、某建筑公司、某旅游公司、某实业公司对被告某农业公司应履行的上述诉请请求第1、2、3、4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某租赁公司诉称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某农业公司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某农业公司将其自有的180项景观植物作价1650万元转让给原告。同日,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1.租赁成本为1650万元,留购价款100元;2.租赁期限共36个月,自起租日起至起租日后第36个月对应于起租日的当日止;3.租金总额19527062.53元(实际租金总额为19573357.27元);4.保证金85.5万元,由被告某农业公司向原告支付;5.违约金在合同通用条款6.1条、6.2条载明,若承租人(即被告某农业公司)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租金或者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应每日按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租金的0.05%向出租人(即原告)支付违约金;6.争议解决方式为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管辖。为保证合同切实履行以及原告权益,其他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如下担保措施:1.被告某农业公司与原告签订《动产抵押合同》,将前述合同所涉180项共计25497株(盆、棵)景观植物抵押给原告,并在某征信中心办理了动产担保登记证明;2.被告某置业公司与原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将被告某置业公司自有的7套房屋抵押给原告,并于2021年6月3日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2021)遵义市播州区不动产证明第x号];3.被告***、***、***、***、***、***、***分别于2020年11月3日向原告出具《连带责任保证函》,自愿为被告某农业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被告某置业公司、某实业公司、某旅游公司、某建筑公司、某园林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某农业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某农业公司付款通知指示,分别于2020年11月19日和2021年1月14日两次转账共计1650万元至被告某农业公司指定账户。其后,被告某农业公司在合同初期尚能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义务,但在2021年6月被告某农业公司出现违约。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被告某农业公司发出合同加速到期通知书,宣布《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要求被告某农业公司向原告立即支付欠付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及违约金。被告某农业公司未向原告支付,原告在对被告某农业公司缴纳的保证金进行冲抵后,经原告计算,截止2023年3月21日被告某农业公司尚欠原告租金15616959.89元、留购价款100元、截止2023年3月21日的违约金1571544.89元。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众被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实业公司辩称,1.原告在收到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用保证金冲抵的租金后,未按照案涉合同约定向承租人开具相应收据和发票,即原告存在违约行为;2.原告起诉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过高,请求法院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减至每日万分之二至4倍LPR之间;3.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无合同以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某农业公司、某置业公司、某园林公司、某建筑公司、某旅游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售后回租合同、所有权转让协议;2.起租通知书2份、回执;3.付款通知书2份、收据1份;4.银行回单4份;5.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担保登记证明;6.不动产抵押合同、补充协议、不动产登记证明2份;7.连带责任保证函7份;8.保证合同5份;9.补充协议;10.合同加速到期通知书及快递凭证;11.律师费相关的民事委托合同、发票及凭证、诉讼费发票及凭证、保全发票及凭证、保全担保费发票及凭证;12.融资租赁服务协议。被告某实业公司提交如下证据:某农业支付明细(含领用支票审批单、某银行客户回单、某银行国内支付业务回单若干)。其余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上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举示和交换质证,并当庭进行了认证。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相关联,可作本案证据采信。根据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某租赁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营融资租赁业务。2020年11月3日,某租赁公司与某农业公司签订编号为xx的《所有权转让协议》(表格式),主要约定:某租赁公司(甲方、受让人、出租人),某农业公司(乙方、转让人、承租人),由双方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某农业公司将自有的香樟、桂花、紫薇花、茶花、人造石山盆景、罗汉松等180项景观植物(总评估价值23903300元,附有标的物清单,该清单中对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原值、评估价值、抵押与否进行了载明)出售给某租赁公司,双方确认租赁物协议价款为1650万元;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标的物转让价款取决于下列先决条件:1.出租人、承租人之间或与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之间已经签署完毕融资租赁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且上述法律文件均已生效;2.出租人已经收到承租人提交的融资合同约定的全部相关证明文件、相关批准文件以及其他出租人认为应当由承租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3.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融资租赁交易的担保文件以及担保权已经生效,若法律规定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需要办理担保登记手续的,则以出租人已收到该等有效担保登记证明文件为准;4.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陈述与保证是真实、完整且无重大误导性的;5.出租人已收到承租人出具的《付款通知书》;6.出租人付款时国家财税、金融政策或政府对金融行业的资金监管措施与相应租约签订时未发生明显变化,市场融资成本未明显提高;7.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交易条件或相关手续全部办理完毕。上述条件满足后,出租人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标的物转让价款1650万元支付至承租人指定账户;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租人按本协议约定向承租人支付标的物转让价款之日起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并且该所有权的转移视为出租人在转让标的物现有状态下向承租人交货;出租人不承担转让标的物的任何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等风险仍由承租人承担;因承租人违约致使出租人采取的任何救济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取回、存储、运输、维修和出售转让标的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费用;对于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异议和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应提交出租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随后,某农业公司向某租赁公司出具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证明,载明标的物清单载明的180项景观植物所有权转移至出租人,并承诺标的物交付前系承租人拥有完整、独立所有权之资产,并未在标的物上设置出租、抵押、质押、留置等其他物权,标的物亦没有被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标的物权属无争议,所有权亦不存在任何瑕疵;承租人无论在本协议签署前后均保持标的物的权属、功能、形态完好状态。
同日,某租赁公司(甲方、出租人)与某农业公司(乙方、承租人)签订编号为xx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表格式),主要约定:1.某租赁公司将上述所有权转让协议中的180项景观植物采取售后回租方式出租给某农业公司,租赁成本1650万元(包含增值税款)、留购价款100元,租赁期限共36个月,自起租日起至起租日后第36个月对应于固定起租日的当日为止。2.租金支付,每期租金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日期以《起租通知书》载明的为准,若起租后支付金额和(或)支付日期发生变化的,应以《租金变更通知书》载明的为准;租金计算方式:不等额租金法:当期租金=当期计划偿还成本金额+当期期初租赁成本余额×租赁日费率×当期租赁天数,租赁日利率=租赁利率÷360。各期的“当期租赁本金”详见合同“附件二:本金偿还计划表”。3.保证金:82.5万元,并备注: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保证金,《所有权转让协议》项下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支付租赁物协议价款,承租人应在出租人支付《所有权转让协议》项下价款前支付保证金。如出租人为分笔支付《所有权转让协议》项下价款,承租人应在出租人第一次支付价款前向出租人支付全部保证金。4.租赁利率,本合同项下租赁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10.5%。5.概算租金总额:19527062.53元,实际起租日、各期租金和租金总额载于《起租通知书》/《租金变更通知书》。6.担保,甲方与某实业公司、某置业公司、某园林公司、某旅游公司、某建筑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与***、***、***、***、***、***、***分别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函》为案涉租赁提供连带保证。7.合同生效条件为:《所有权转让协议》和《担保合同》《连带责任保证函》《承诺函》《补充协议》已经签署;保证合同1-5、保证函1-7已生效;本合同签署。上述合同中通用条款还约定,承租人以筹措资金、回租使用为目的,以售后回租方式向出租人出售租赁物;出租人为本合同的目的根据合同双方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的约定,从承租人处购买租赁物;在每一个租约下,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第一笔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自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承担并自行缴纳由于开展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交易而应当由合同各方各自承担的企业所得税。除前述约定外,因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发生的全部税款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其他税款、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出租、留购租赁物,均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不影响出租人对全部租赁物的完整的所有权;租赁物的交付:鉴于本合同售后回租交易的性质,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不发生实际的占有转移,出租人亦不对租赁的交付承担任何责任。本合同项下的任何租赁物在第一笔租赁物购买价款支付日,即视为在完整状态下由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完毕。同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应当签署《所有权转让协议》,承租人迟延或未签署《所有权转让协议》,不影响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交付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接受;租赁物的质量瑕疵和索赔:基于本合同融资租赁交易的性质,承租人一直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不对租赁物的质量、性能及服务承担责任。若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技术服务缺陷等导致不符合承租人的任何使用要求,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应由承租人自行负责;租金、保证金:出租人支付租赁购买价款前,承租人应根据“合同专项条款”所约定的金额向出租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出租人在确认承租人依约完整履行其义务并且不存在其他需要赔偿出租人等情形后,出租人有权使用保证金冲抵租金尾款,出租人不计付任何利息,对保证金的收取不构成租赁成本的减少;出租人在按时收到承租人足额支付的租金后,应按照税法等相关规定向承租人开具发票;若承租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出租人有权以保证金按违约金、其他应付款项、应付租金、约定损失赔偿金(如有)、留购价款的顺序冲抵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债务,且出租人有权自行决定变更上述款项清偿顺序。冲抵后,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发出的《补足保证金通知书》及时补足保证金。若承租人未按要求补足保证金,出租人有权按照承租人欠缴保证金计算违约金;违约金:若承租人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租金或者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应每日按逾期支付款项的0.05%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出租人实际收到该逾期支付款项为止,计算方法为:违约金=逾期金额×逾期实际天数×0.05%(即日利率0.05%)。租赁期末处理时,承租人不按时支付期末留购款项同样适用本款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在每一个租约项下,从出租人向承租人第一次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起开始,所购买的租赁物的所有权(此所有权及于从物、从权利及孳息等)属于出租人,无论租赁物是否登记在出租人名下,出租人是租赁物唯一合法所有权人,承租人对此没有任何异议。承租人保证不会利用其对租赁物的占有而在租赁物上设置对出租人不利的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对租赁物进行抵押或者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对基于租赁物产生的收费权进行质押等;如任何第三方由于非出租人故意和重大过失原因对租赁主张权利而引起纠纷,概由承租人负责,且承租人应承担出租人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出租人实际承担后,可以向承租人追偿相应的损失。发生本款前述情形的,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应该承担的全部债务、义务和责任。在合同期内,除非征得出租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否则承租人不得有任何可能侵犯租赁物所有权或者损害租赁物价值的行为;违约及救济:在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未按时、足额收到任何到期租金或者其他应付款项,则构成本合同项下承租人根本违约;承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取得:在租赁期限届满且承租人清偿完毕本合同项下应向出租人支付的全部租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承租人按“现时现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承租人后,出租人应配合承租人办理租赁物所有权取得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承租人出具《所有权转移证明》,因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所产生的相关税款、费用(如有)由承租人承担;通讯:在本合同项下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地址向有关方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如果以信件形式发出,在信件发出后第三个工作日或实际送达相关地址(以时间最前者为准)时视为送达,如果以电子邮件或者传真形式发出,在确定发出时视为送达;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首先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合同各方就争议解决选择向出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还就其他权利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附有租赁物接收证明、本金偿还计划表、租赁物清单。其中本金偿还计划表载明,共计36期还款期次中,前24期每三期向出租人偿还本金1237500元,剩余12期每三期偿还本金1650000元,即将全部借款本金16500000元归还完毕。
同日,某农业公司(甲方)与某租赁公司(乙方)签订协议编号为xx《融资租赁服务协议》,鉴于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编号为xx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的融资租赁服务,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向乙方支付报酬共计742500元,服务报酬由甲方在乙方放款前一次性支付到乙方银行账户。
同日,某租赁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某置业公司、某园林公司、某旅游公司、某建筑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合同内容、样式一致,主要约定上述当事人分别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承租人依据主合同应向某租赁公司支付的租金本金1650万元及相应利息等,以及担保租金(租赁本金+利息)所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还包括因承租人违约,某租赁公司为此提起诉讼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拍卖费、评估鉴定费、差旅费等一切为此产生的合理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承租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承租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担保人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剩余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融资租金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全部承担;同样约定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为该合同的争议解决管辖权法院;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同日,某租赁公司与***、***、***、***、***、***、***分别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函》,保证函内容和形式均一致,约定上述当事人分别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人依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未付租金、逾期违约金、未到期租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各方当事人在保证函中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同日,某租赁公司(抵押权人、债权人)与某农业公司(抵押人、债务人)签订合同编号为xx《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动产抵押合同》,约定将案涉香樟、桂花、紫薇花、茶花、人造石山盆景、罗汉松等180项景观植物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提供抵押,某租赁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系上述合同载明的主债权以及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者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抵押人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协同抵押权人向管理部门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之抵押登记手续;债务履行期届满,并在债务人及/或抵押人完全清偿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抵押人应书面向抵押权人提出申请,经抵押权人审核并交还代管的抵押凭证和其他有关凭证(如有)后抵押权人即无其他义务,抵押人应自行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抵押人应按照抵押权人要求,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抵押权人认可的保险公司以及保险险种对抵押物办理足额的以抵押权人为被保险人或第一收益的财产保险;在保险期间,抵押人必须及时缴纳保险费,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否则,抵押权人为延续上述保险有权代为投保并缴纳保险费。抵押人在收到抵押权人已代为缴纳保险费之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把该项费用及相应利息支付给抵押权人;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以实现抵押权:(1)债务人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2)发生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应当或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情形的;(3)抵押人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4)发生本合同各方约定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有权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或依法行使抵押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与债务人连带清偿。合同中还附有抵押物详细清单,且双方当事人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2020年11月10日,上述双方当事人为案涉180项景观植物在某征信中心办理了动产担保登记,登记证明编号为:xx。后因发现上述180项景观植物的数量发生变化,2023年11月29日双方当事人对变更后的景观植物办理了动产担保变更登记,登记证明编号为:xx。
2020年11月3日,某租赁公司(抵押权人、债权人)与某置业公司(抵押人)签订合同编号为xx《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提供自己名下位于xx省xx市xx区xx镇(现为xx街道)xx东路xx房屋[产权证号:黔(2017)xx市xx区不动产权第xx号]、xx房屋[产权证号:黔(2017)xx市xx区不动产权第xx号]、xx房屋[产权证号:黔(2017)xx市xx区不动产权第xx号]、xx房屋[产权证号:黔(2017)xx市xx区不动产权第xx号]、xx房屋[产权证号:黔(2017)xx市xx区不动产权第xx号]、xx房屋[产权证号:黔(2017)xx市xx区不动产权第xx号]、xx房屋[产权证号:黔(2017)xx市xx区不动产权第xx号],共计七套房屋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提供抵押;抵押担保范围为上述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应付租金、利息、违约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实现主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因承租人和抵押人违约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到相关有权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登记的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登记手续,所有有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费用、律师费、执行费用及其他有关的费用),应由抵押人承担。双方当事人还对其他权利义务在该合同中进行了详细约定。其后,双方当事人就抵押事项达成新的合意,即某置业公司使用位于xx省xx市xx区xx镇(现为xx街道)xx房屋[产权证号:黔(2017)xx市xx区不动产权第xx号]置换上述抵押的xx房屋,某租赁公司同意置换。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3日,某置业公司就上述七套房屋中前六套房屋为某租赁公司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该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黔(2021)xx市xx区不动产证明第xx号,并对置换后的位于xx省xx市xx区xx镇(现为xx街道)xx东路xx房屋亦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黔(2021)xx市xx区不动产证明第xx号。
2020年11月3日,某农业公司向某租赁公司出具付款通知书,要求将第一笔支付款项800万元支付到某农业公司指定银行账户。2021年1月11日,某农业公司向某租赁公司出具另一份付款通知书,要求将第二笔支付款项850万元支付到某农业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某租赁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19日和2021年1月14日向某农业公司支付800万元和850万元,某农业公司亦于某租赁公司打款当日向其出具了收据,载明收到上述款项。
2020年11月20日,某租赁公司向某农业公司出具起租通知书,将租赁要素载明:1.起租日为2020年11月19日;2.租赁期间共36个月,自起租日起算;3.租金计算方式为不等额租金法;4.租赁成本人民币800万元;5.租赁费用及调整方式为年费率10.5%,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6.租金还款日为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需提前至上个工作日。通知书中以表格形式分别列明36期需支付的租金利息金额,并将需支付的租金本金列明其中。租金总额为9512349.94元,留购价款100元。2020年11月25日,某农业公司向某租赁公司出具回执,载明已经收到起租通知书,并保证按照该通知书约定按时、足额将租金支付到某租赁公司账户。
2021年1月20日,某租赁公司向某农业公司出具另一份起租通知书,将租赁要素载明:1.起租日为2021年1月14日;2.租赁期间共36个月,自起租日起算;3.租金计算方式为不等额租金法;4.租赁成本人民币850万元;5.租赁费用及调整方式为年费率10.5%,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6.租金还款日为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需提前至上个工作日。通知书中以表格形式分别列明36期需支付的租金利息金额,并将需支付的租金本金列明其中。租金总额为10061007.33元,留购价款100元。2021年1月21日,某农业公司向某租赁公司出具回执,载明已经收到起租通知书,并保证按照该通知书约定按时、足额将租金支付到某租赁公司账户。
租期开始后,某农业公司在2021年6月10日前按照合同约定向某租赁公司缴纳租金,800万该笔融资租赁租金从2021年6月10日开始逾期,850万元该笔从2021年7月15日开始逾期。2021年6月10日某农业公司向某租赁公司支付245000元;2021年6月11日支付421908.33元;2021年6月15日支付71090.1元;2021年7月9日支付59500元;2021年7月15日支付68796.88元;2021年8月10日支付126809.37元;2022年9月2日支付100000元;2021年9月30日支付61483.33元;2021年10月9日支付54250元。2023年3月19日,某租赁公司因某农业公司违约而向其发送合同加速到期通知书宣布案涉租赁合同立即到期,并按合同约定将某农业公司缴纳的保证金抵扣租金后,要求某农业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含本金、租金、利息和违约金等)未果,遂将该公司和其他担保人诉至本院。诉讼中,被告某实业公司辩称某农业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某租赁公司支付一笔款项382500元,某租赁公司未计入租金或者本金款项中。某租赁公司当庭陈述该款系某农业公司缴纳的融资租赁服务合同的服务费,本就不应计入上述款项中。
另查明,截止2023年3月19日,某农业公司欠付某租赁公司租金15616959.89元、留购价款100元,并欠付逾期租金421908.33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11日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61483.33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6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56058.33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65425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50633.33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50633.33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645733.33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45208.33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4375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645208.33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385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39783.33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639783.33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33250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34358.33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63325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28933.33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28933.33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826133.33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2123666.67元为基数(已冲抵保证金400000元),从2023年3月19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5日至2022年9月2日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537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65326.04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700718.75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59561.98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57640.63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697061.98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53797.92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48591.67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691297.92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46484.38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48033.85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683984.38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42269.79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42269.79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678406.25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36505.73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35328.13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674005.73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30741.67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27766.67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3141600元为基数(已冲抵保证金425000元),从2023年3月19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诉讼中,某租赁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产生申请保全费5000元,并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缴纳保全担保费12208元。2022年4月4日,某租赁公司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邀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案诉讼提供法律服务,并支付律师服务费515658元。此外,本案还因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产生公告费共计710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某农业公司2021年1月13日向某租赁公司支付382500元,该款系缴纳的融资租赁服务费还是租金或者其他费用?2.双方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以及其他合同中约定的租金、保证金以及融资租赁费用是否过高,是否应当予以调整?3.原告某租赁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4.原告某租赁公司因未足额提供案涉合同发票,是否应当向被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院对上述争议焦点逐一评述如下:
关于焦点1,被告某实业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2021年1月11日领用支票审批单中,在用途一项中明确载明:支付某租赁公司贷款850万元保证金42.5万元以及服务费38.25万元,共计80.75万元。被告某实业公司辩称该38.25万元系用于支付租金,该抗辩意见与上述审批单载明内容不符,相反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故本院认为该笔38.25万元系用于支付案涉融资租赁服务费,不计入支付案涉租金中,对被告某实业公司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2,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以及其他合同,均属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融资租赁合同以及起租通知书中载明的租金计算利率(租赁年费率)为年利率10.5%,即使在租赁成本中扣除预先缴纳的保证金、服务费用以及宣布租赁合同提前到期,其租金实际利率亦未超过必要限制,被告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租赁费用约定过高,故本院对双方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用和计算方式予以认可。
关于焦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案涉《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一般条款第六条第2款约定,违约金按每超过一天为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计算方法为:逾期金额×0.05%×迟延付款天数。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而被告某实业公司抗辩认为该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调减。对此,本院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是融资,在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因被告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参照民间借贷的合法利息保护上限来衡量案涉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按双方当事人合同中约定的360天/年折算,上述条款约定的违约金为年利率18%,明显超出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民间借贷的合法利息保护上限,据此应对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调整,经按租金债务产生的时间及金额不同分段计算,即以每期对应的逾期租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每期租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
关于焦点4,被告某实业公司抗辩原告未足额向被告提供相应发票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于案涉租赁合同中确有约定当事人双方应当各自缴纳各自应当负担的税费,亦应当按照市场惯例向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发票,但在案涉合同中并未约定未提供相应发票者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且被告亦未辩称或者向本院主张原告需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故被告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以及其他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地履行各自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规定”,在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原告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被告某农业公司理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即支付租金以及服务费,并应在租赁期满后支付留购价款。被告某农业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违约后,原告按照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向其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于2023年3月19日抵扣保证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认可。现原告诉请被告某农业公司向其支付尚欠原告租金15616959.89元、留购价款100元的合同义务,并支付相应违约金(按照前述内容进行调减后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因被告某农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按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某农业公司理应承担原告为追索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原告举示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及发票和支付凭据,能够证明其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了律师费515658元,故原告主张由被告某农业公司承担上述律师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其次,原告为本案诉讼保全支出申请保全费5000元,并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支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2208元,按双方合同约定,该部分款项系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亦应由被告某农业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为担保本案租金债权的实现而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对案涉180项景观植物已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依法具有对抗案外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原告在本案债权范围内有权就上述财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除此以外,被告某置业公司提供自己名下位于xx省xx市xx区xx镇(现为xx街道)xx东路xx房屋、xx房屋、xx房屋、xx房屋、xx房屋、xx房屋以及置换后的xx房屋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提供抵押,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手续。原告诉请对上述抵押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某实业公司、某置业公司、某园林公司、某旅游公司、某建筑公司与原告某租赁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被告***、***、***、***、***、***、***与某租赁公司分别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函》,上述被告分别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本案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全部款项(含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上述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现因被告某农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原告请求上述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债权既有债务人物的担保又有保证人的担保,双方未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故原告应当先就被告某农业公司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抵押物经处置后不足以清偿,或者抵押物因客观原因无法处置)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某实业公司、某置业公司、某园林公司、某旅游公司、某建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某农业公司追偿。
综上,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第七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5616959.89元、留购价款100元;
二、被告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逾期租金421908.33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11日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61483.33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6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56058.33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65425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50633.33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50633.33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645733.33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45208.33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4375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645208.33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385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39783.33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639783.33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33250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34358.33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63325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28933.33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28933.33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826133.33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2123666.67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9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5日至2022年9月2日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537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65326.04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700718.75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59561.98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57640.63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697061.98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53797.92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48591.67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691297.92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46484.38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48033.85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683984.38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42269.79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42269.79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678406.25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36505.73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35328.13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674005.73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30741.67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27766.67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租金3141600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9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515658元、保全担保费12208元,合计527866元。
四、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以上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xx载明的180项目景观植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以上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省xx市xx区xx镇(现为xx街道)xx东路xx房屋、xx房屋、xx房屋、xx房屋、xx房屋、xx房屋以及xx房屋的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园林景观艺术开发有限公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负担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驳回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441.37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10元,共计136151.37元,由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354.36元,由被告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园林景观艺术开发有限公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3797.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附:动产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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