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9财保52号
申请人:重庆太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隆化大道12号(总商会大厦)1幢2-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4285738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太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悦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隆化大道12号(总商会大厦)1幢2-1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YYHRJ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重庆太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悦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在仲裁前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307668.43元。申请人同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其合法权益能够顺利执行,在仲裁前提供担保后向本院申请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太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太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告知: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复议的事实及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复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保全。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应将本裁定书作为立案材料一并提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