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3执148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太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隆化大道12号1幢2-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彩巍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太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彩巍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3民初104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彩巍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太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4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0395元、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重庆彩巍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彩巍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工商股权、证券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彩巍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仅有房屋均有抵押有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5破申4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申请人重庆彩巍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破产清算一案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重庆彩巍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113执14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红
审判员*强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