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太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太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九法民初字第00970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太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金龙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5738-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12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6075-3。
法定代表人万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重庆太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进行合并审理。原告重庆太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重庆太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判长钱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