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5民辖终20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彩巍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兴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006280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太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隆化大道12号(总商会大厦)1幢2-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4285738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彩巍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太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3民初10422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彩巍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彩巍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彩巍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在当地具有重大影响,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履行消防安装工程合同引发的支付工程款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651647.83元,不属本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