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2430号
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庚午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216-3236室。
法定代表人:丁文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瑞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凤凰山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王英明。
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庚午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瑞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瑞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庚午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庚午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瑞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咸玉宝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