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瑞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烟台瑞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潍坊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1民初2712号
原告:烟台瑞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凤凰山路157号。
主要负责人:王英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涵,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潍州南路5331号。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原告烟台瑞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烟台瑞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瑞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瑞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0元、申请费1620元。由原告烟台瑞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春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