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金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招远市金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桦甸市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六O八队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桦民二初字第764号
原告:招远市金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山东省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小飞,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桦甸市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608队。住所:吉林省九台市。
法定代表人:***,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远市金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桦甸市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六O八队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招远市金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招远市金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招远市金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由原告招远市金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依法退回。
审判长腾云飞
代理审判员石静
代理审判员*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孙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