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大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照大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大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2执保273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日照大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大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的(2021)鲁1102财保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日照大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王府支行账号37×××49内存80000元予以冻结;

二、将被申请人日照大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账号9110111012842050000885内存款19980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99980元。

在执行实施过程中,本院已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王府支行、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查封。

至此,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1)鲁1102执保273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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