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大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大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财保127号

申请人:***,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日照大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曲西路(东港区南湖镇东黄山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03792456。

法定代表人:山传谊,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大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龙山镇驻地龙山供销合作社沿街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F3TT65T。

负责人:郭常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日照大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王府支行账号37×××49内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请求将被申请人日照大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账号9110111012842050000885内存款19980元予以冻结。以上保全标的额共计99980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日照大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王府支行账号37×××49内存80000元予以冻结;

二、将被申请人日照大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账号9110111012842050000885内存款19980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灭。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丰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吕倩

书记员焦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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