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2执异52号之五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烟台市芝罘区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管延松,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开发区金东小区19号楼。
被执行人: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烟台市芝罘区科技工业园。
莱阳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长城公司)对我公司享有的债权于2020年7月25日被烟台芝罘区法院冻结。莱阳法院在执行***与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不应就该债权向我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冻结我公司的银行账户,应予纠正。
经审查查明,长城公司诉广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作出(2018)鲁0682民初5216号民事判决书后,长城公司提出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鲁06民终2232号终审判决,判令广源公司向长城公司给付工程款1296424.91元。另查明,2020年7月22日,长城公司与***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长城公司把在(2020)鲁06民终2232号判决书中对广源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据此于2020年8月12日向莱阳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莱阳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了(2020)鲁0682执351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广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的款1330000元。再查明,2020年7月25日,烟台市芝罘区法院根据***提出的诉前保全的申请,向广源公司送达了(2020)鲁0602财保15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对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1312947.91元〔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22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案款1312947.91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院认为,2020年7月25日,烟台市芝罘区法院根据***提出的诉前保全的申请,向广源公司送达的(2020)鲁0602财保15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对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1312947.91元〔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22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案款1312947.91元〕。在该冻结裁定尚未解除前,莱阳法院在执行***与广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一案中,欲就长城公司对于广源公司享有的同一笔债权采取冻结措施,应该是轮候冻结,不应对广源公司的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作出的(2020)鲁0682执351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高殿章
审判员  黄松建
审判员  仲长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玉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