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1153号
原告: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与南二环路交口绿地中心B座1413室。
法定代表人:郑翠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洋,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玉藏,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科技工业园汇宾路9号。
法定代表人:管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昌,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蒲昌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郝忠礼。
原告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2元,由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玮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迟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