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1153号
原告: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与南二环路交口绿地中心B座1413室。
法定代表人:郑翠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洋,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玉藏,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科技工业园汇宾路9号。
法定代表人:管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昌,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蒲昌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郝忠礼。
原告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2元,由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玮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迟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