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10777号
原告(被告):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管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海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磊,山东世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与原告**诉被告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被告)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原告)**均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被告)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元,由原告(被告)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原告)**各负担5元。
审判员 张 建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辛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