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60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利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利水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白岩。
法定代表人:许良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钧,山东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烟台三站康吉尔管业经销处个体业主,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一审被告:苏慧,女,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玉环县,经常居住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一审第三人:烟台旅游大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胡吉亮,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科技工业园汇宾路**/div>
法定代表人:管延松,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浙江利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苏慧、一审第三人烟台旅游大世界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6民再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现查明,各方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芝民简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利水公司提起上诉,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烟民四终字第468号民事判决。利水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提审本案,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鲁民提字第162-1号民事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重审。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9日作出(2016)鲁0602民再1号民事判决,利水公司提起上诉,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鲁06民再95号民事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利水公司再次向本院申请再审系针对(2019)鲁06民再9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系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之后作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对再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应终结审查。利水公司不服上述再审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应终结审查,利水公司可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浙江利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加付
审判员 刘成良
审判员 闫爱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东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