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9091号
原告:青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宁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MPB66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科技工业园汇宾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16512057XN。
法定代表人:管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164027103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莱西市,系被告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金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天井山二路1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91262837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睿,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岛**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金源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置地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置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置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46元,减半收取计77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73元,由原告青岛**置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