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置地有限公司、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9091号 原告:青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宁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MPB66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科技工业园汇宾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16512057XN。 法定代表人:管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164027103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莱西市,系被告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金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天井山二路1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91262837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睿,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岛**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金源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置地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置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置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46元,减半收取计77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73元,由原告青岛**置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