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俊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协和建材商行与浙江俊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20662号
原告义乌市协和建材商行与被告浙江俊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郝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义乌市协和建材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法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义乌市协和建材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文卫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