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725民初3719号之三
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的(2020)鲁1725民初3719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悦华置业有限公司、解德伟银行存款660万元的冻结,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悦华置业有限公司、解德伟同等价值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悦华置业有限公司、解德伟银行存款660万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悦华置业有限公司、解德伟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 判 长 韩承安
审 判 员 李美仓
人民陪审员 郭 峰
书 记 员 孙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