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武民汉高级中学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财保445号 申请人:山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街道珠江东路1777号建树科技园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4450892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武民汉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先农坛街七里口社区1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ML1AN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武民汉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553910.44元。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法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武民汉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553910.4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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