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武民汉高级中学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783号 申请人:山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街道珠江东路1777号建树科技园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4450892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武民汉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先农坛街七里口社区1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ML1AN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武民汉高级中学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武民汉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553910.44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4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成武民汉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553910.4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成武民汉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1591××××2020账户存款最高限额5553910.44元,实际冻结3366512.01元。线上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行3705××××0193_1账户存款最高限额5553910.44元,实际冻结85484.57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3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 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783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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