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民初742号
申请人: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一号楼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菏泽水发嘉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佃户屯街道舜馨苑小区南门向东2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佃户屯街道珠江东路1777号建树科技园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水发嘉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459671.31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及山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菏泽水发嘉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459671.31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